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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讲老师: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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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我是焦点财税的胡老师,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


个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是,2019年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两种与股权相关的所得居然有两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法。下面通过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税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这三个方面来揭开这个神奇的面纱。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2、整体核算:适用20%税率

3、对比分析:

  (1)都适用20%税率

  (2)股息红利都不能抵减股权转让亏损



三、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2、整体核算:适用5%-35%税率

3、对比分析:

(1)相同之处:

基金内部盈亏可以互抵,基金间盈亏不能互抵

(2)不同之处:

①适用税率不同

②亏损弥补限制的不同

③扣除费用的不同

(3)差异的影响:选择20%税率未必没有优势


最后对今天的内容做个总结:

1、纳税主体: 

2、计算方法:创投企业转让其投资项目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有两种计算方法。

3、计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4、执行期限: 

5、备案要求: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想要学习更多的课程内容,欢迎大家关注焦点财税微信公众号,同时呢,也欢迎大家加入我们微信限时免费答疑群,每周的周二、周四下午1:30—5:00都会有专业的咨询老师为大家免费答疑解惑!谢谢!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2、整体核算:适用20%税率

对于选择整体核算的,我们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比分析:

(1)都适用20%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可以发现,两种算法下,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逻辑是一致的,都是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为20%。


(2)股息红利都不能抵减股权转让亏损

此外还应注意,由于股息红利单独核算,所以,创投合伙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



三、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8号文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2、整体核算:适用5%-35%税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计算方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基金内部盈亏可以互抵,基金间盈亏不能互抵

两种方法下的核算维度一致,都是以单一基金进行核算,单一基金内部的盈亏可以互抵,但是各个基金之间的盈亏都不能互抵。


(2)不同之处:

①适用税率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计算出的股权转让盈亏互抵后的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而在整体核算下,适用税率为5%-35%,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②亏损弥补限制的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基金本年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盈利;而在整体核算下,基金的亏损可以逐年弥补,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③扣除费用的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不能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而在整体核算下,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则没有这些限制,可以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购买股权发生的印花税、运营费用等常见费用。


(3)差异的影响:选择20%税率未必没有优势

尽管单一基金核算方式除了20%的税率优惠之外,在亏损弥补、扣除费用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但是,由于创投企业的业务特殊,选择20%的计税方式未必没有优势。

因为创投企业往往先退出盈利的项目,而亏损的项目一般最后退出,在整体核算下亏损不能往前弥补,因此,单一核算不能结转亏损的限制条件则没有太大影响。此外,税率的优惠也可以抵减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不能扣除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最后对今天的内容做个总结:

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者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主体: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包括创投基金。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计算方法:创投企业转让其投资项目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有两种计算方法。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4、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备案要求: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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