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的课程我们详细梳理了股票交易和基金交易两种交易下个税缴纳的问题,现在我们继续列举其余的5类投资理财方式相关涉税问题:
第三个大类是银行理财产品
通常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取得的该类投资收益实质上是一种定期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大类是贵金属交易
在银发〔2010〕211号《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有提及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但具体的税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实务当中,由于无法精确确定财产原值等原因,很难实现缴纳和征收。
第五个大类是古董
根据国税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个大类是保险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另根据财税〔201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目前对分红险支付的红利,是否缴纳个税,尚存争议。税务总局没有明确,部分地区要求征收。
第七个大类是信托产品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但根据财税〔2005〕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因此,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应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