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见、多发的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全面进入“营改增”时代,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严重的后果?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就从以上四部分和大家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儿。
一、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层含义: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大家听了这严重后果,是不是觉得太可怕了?那么最后重点来啦~
四、为大家介绍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技巧,避免误入虚开陷阱。
(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
(二)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作如下审查:
首先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对其中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对方张冠李戴、借用其他企业的有关单证。
其次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虚开发票的企业,由于开具的货物本身并不是本单位的货物,收取的仅仅是开票的手续费,而货款应当是由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收取,因此,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并不是本单位的名称,而是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名称。在付款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本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
最后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查阅,发现该企业没有购进或生产这些货物,或者购进、生产的货物极少,而销售却很大,这很可能说明企业是在为他人虚开发票。
最后,温馨提醒大家: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所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中进项税额的行为,会要求补缴税并可能给予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各位纳税人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