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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的分割单的使用
主讲老师:张晓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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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的分割单的使用

实务操作中的分割单的财务使用

分割单也称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在营改增之前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出的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纳税人开出的分割单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出的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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