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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错误、退回过程中丢失了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主讲老师:薛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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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错误、退回过程中丢失了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本期课程为大家分享一下实务工作中发票开具错误,退回过程中丢失了怎么办?


问题:老师,您好!我司销售商品给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有些问题,发票未认证,客户再把发票退回给我司重新开具的途中遗失,现在客户依然要求我司冲红重开发票,我们可以这样操作?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看一下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正常处理是:同时满足作废条件,客户将发票退回贵公司,贵公司进行作废处理,如果不满足作废条件,进行红冲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但如果发票丢失,应先按丢失发票处理,也就是对方先向你索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然后再按照红冲的规则进行处理,即对方已经认证的发票因为开票有误需要红冲,需要对方上传红字信息单,你方开具红字发票。


最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