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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如何处理?
主讲老师:李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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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如何处理?

 

在全民创业的大潮中,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于新的企业难免会遇到筹建期问题。今天就来一起学习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第一部分,关于企业筹建期的确认;

第二部分,所属筹建期内的开办费列支范围。

第三部分,新税法政策下开办费的摊销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问题处理,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开办费所属的时间段,也就是说企业的筹建期应如何确定?


目前关于企业的筹建期有三种说法:


1、第一种税法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北京地税声称:筹建期为,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2、第二种说法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厦门地税声称: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3、第三种说法则为开始投入生产之日  

青岛地税声称: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在实践操作中根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具体把握。例如:


工业企业,因其需要建设厂房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为筹建期;


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视为筹建期间。


新企业对于筹建期的认定也是相当重要的,它涉及到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但目前税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实务中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第二部分,筹建期内所发生的开办费列支范围,也就是说在企业的筹建期间哪些费用可以列入开办费所得税前扣除,哪些费用则不可列入此项费用扣除。


首先我们来学习列入开办费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项目分为以下6类:


1.第一类为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其中包括三小点: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扣除。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开办费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第二类费用为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

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


3.第三类费用则为筹措资本的费用:

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第四类费用是人员培训费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第五类费用为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所涉及费用


6.最后一项费用是综合类其他费用包括: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除以上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外,也有筹建期所发生的部分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所得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第三部分,我们来学习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的摊销与所得税扣除问题,分别从税法与会计准则角度来学习讨论


首先:

1.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 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此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目前在新会计准则下,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第三点就是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三部分对于新企业筹建期及开办费的学习,我们总结三点内容:


第一,关于筹建期确认由于没有明确的税法文件规定,具体的时间确认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对于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包括筹建人员的开支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筹措资本的费用等六点内容;以及不可在开办费中列支的,有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及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


最后一点,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的摊销及所得税扣除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开办费可计入损益当年一次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一旦选定不得更改。对于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开办费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做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