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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须关注的八类高风险个税代扣代缴业务
主讲老师: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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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须关注的八类高风险个税代扣代缴业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虽然是个人,但在企业财税工作中常常爆发风险,根源就在于众多情况下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一、工资薪金


1、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应按照3%—45%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金税三期严格监管下,虚报人数降低缴税基数的操作手法风险巨大;同样将高管工资在不同企业分拆发放规避个税的操作手法依然风险巨大。


3、临时工工资只要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也应归属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4、每年年末一次性奖金可以分摊至12个月计算个税。


二、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支出


这是一类特殊支出,虽然允许在工资薪金5%范围内扣除,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三、公司其他隐蔽性奖励和奖金


公司很多隐蔽性奖励和奖金,如果认定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也必须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典型的如优秀员工旅游奖励,或企业将产品用作员工奖励等,应归属于非货币奖金并代扣个税。


四、职工福利费中的特殊情况


职工福利费是不同于工资薪金的一种福利性支出,实务中可分为集体消费支出、发放非货币福利支出和发放货币性补贴补助支出。


1、集体消费支出通常具有非货币、无法准确分割、集体消费等特点,因此不需要代扣个税;


2、发放非货币福利(如发放月饼)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税;


3、货币性补贴支出情况较为复杂,也有相当多的特殊规定:


(1)针对企业发放的各类补贴补助,首先应区分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只要是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跟随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通常应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补贴又分为两类,需要缴纳个税的补贴和免征个税的补贴:


——免征个税的补贴有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但需要注意每一项免税补助都有相对应的特殊要求或者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合理补助也不能享受免税。具体内容可见另一篇文章《企业八种补贴个税风险汇总篇》


——企业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均不能享受个税免税政策,均应合并到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对外的无偿赠送


企业经营中常常出现各种形式的无偿赠送,如果是对内部员工的赠送通常应归类于非货币奖金,而对于外部人员的无偿赠送个税风险巨大:


1、营销过程中的无偿赠送


营销过程有两种情况的赠送,一种是在客户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这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代扣个税;另一种是同购买并不直接挂扣的赠送,如促销活动中的随机发放赠品和抽奖活动的赠品等,均应属于无偿赠送,必须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个税。


2、交际应酬中的无偿赠送


企业交际应酬活动中如果出现针对外部人员的无偿赠送,如礼品,均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个税。


3、经营中的其他无偿赠送


如企业各种会议庆典,如果涉及礼品或者抽奖赠送,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区别在于,如果是赠送内部员工,需要与员工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如果是赠送外部人员,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或者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


六、境内自然人分红和类似分红的往来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分红企业应代扣代缴20%个税。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各种类似于分红的往来款项:


1、企业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年度终了既未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经营的,应视为分红;


2、企业出钱为自然人股东购买个人资产或消费品的,应视为分红。


七、支付给外部自然人的服务价款


很多时候外部自然人会向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常见的有动产与不动产租赁服务、资金拆借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建筑服务等。也需要按照对应的标准代扣个税。这个部分通常是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代扣20%个税。


八、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


1、境外自然人在境内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如果境外自然人将境内企业股权对外转让,产生溢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境内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关键点是计算个人所得,股权转让的公允价值和股权取得的历史成本共同决定了个人所得的大小,这一问题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有详细描述,这里不再赘述。但需要关注的是,任何通过调整股权转让收入进行避税的行为都是高危行为,税务工商的信息共享和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管理都确保了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自然人股权转让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