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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保费用的神秘面纱
主讲老师:白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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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保费用的神秘面纱

 

建筑业劳保费用和社会基本保险是否是一回事?应该由谁缴纳?是否返还,并返还给谁?如何使用?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建筑业劳保费用的相关规定,以很好地指导工作。具体以陕西省的相关规定为准,省外企业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一、建筑业劳保费用和社会基本保险是一回事吗?


1、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根据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按照建筑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劳保费用是列入工程费用中的专项规费,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筹集资的唯一资金来源。


另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规定  建筑业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职工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根据规定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是后者的资金来源,前者比后者的用途范围更广。


二、由谁缴纳?返还给谁?


根据《细则》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细则》第二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因该细则属地方性政策,所以只限于省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依规缴纳,法人登记注册地在陕的建筑企业享受返还。


所以根据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也就是甲方(或业主)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缴纳。返还时,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方)。


三、什么类型的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什么时间需要缴纳?收取标准是多少?


1、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建筑企业承揽的建筑工程,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3、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向建设单位提取。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4、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他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四、劳保费用如何取费?


根据陕西省的规定,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施工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率》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以及其他项目费的3.55%(不含税造价)比例收缴劳保费用。


所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工程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但建设单位不再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向行业统筹机构缴纳的劳保费用在竣工决算付款中扣除,乙方根据扣除劳保基金后的决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五、如何返还?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这里三个不同比例合并,是指《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对国有施工企业、集体施工企业、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不同的返还比例,按统一返还标准执行。取消了省外企业的返还。 


具体返还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2、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所以凡分包工程项目,其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订立合同时,须明确分包企业应分配的劳保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总承包企业负有监管分包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责任。


3、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这一规定最大限度维护了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的权益。


4、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不再享受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


5、施工企业结余的劳保费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结余数超过上年度实际支出养老费用的,其超出部分可用于缴纳其他社会保险。所以,根据该规定,劳保费用只能专款专用。


六、企业劳保费用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1、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每年底应将劳保费用年度收支情况报当地统筹机构备案。


劳保费用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实务中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拨付资金的按《细则》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劳保费用 拨付,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用的;


(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用的。


2、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保费用收支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使用范围支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离休人员的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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