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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临时工支出如何合理入账?
主讲老师: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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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临时工支出如何合理入账?

 

 建筑企业为了用工需要,通常会聘用临时工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燃眉之急,那么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尤其是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聘用农民工,都有哪些用工形式呢?


我们总结了以下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


1、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3、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作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4、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


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支出如何何理入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以及由此引发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一、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建筑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里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了农民工缴纳社保的要求: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规定了农民工流动后,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在我们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农民工社保缴纳也是参次不齐。各地社保部门,对建筑企业缴纳农民工社保的监管,宽严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方面: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的用工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这里的农民工为建筑企业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工资薪支出的相关证据资料的完整(这里的证据资料,包括并不仅限于: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工资卡等)。


第三方面:用工的帐务处理:


农民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进行核算。


第四方面: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因农民工属于建筑企业员工,因此发放工资时需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存在跨省或省内异地作业时,根据国税2015年52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国税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的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全员全额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不能重复征收。(这里需要注意,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比如江西省是不符合全员全额申报条件的,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而广东省和江苏省则是按工程价款4‰比例核定征收),这里,我们企业要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保证不重复征税。


二、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的法律关系,隶属于劳务公司,也就是说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而与建筑企业,不构成这种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那么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就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含主要材料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


另一种是分包人只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在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规定,就是说建筑企业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


第三方面、帐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这里根据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需要:劳务公司可以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采用一般计税,给建筑企业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的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即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下进行成本核算。


第四方面、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与建筑企业无关,应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三、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1、两者关系:


在这种用工形式下,个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属于包工头的队伍而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


2、用工依据:


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的清包工服务,建筑企业的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


3、会计核算:


包工头做为自然人,应该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增值税,同时按照一定的预征率(比如陕西省一般为1%预征)或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常见的比如河南按1.5%核定),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计入成本,在“工程施工-劳务成本-人工费用”科目中核算。


4、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按照与个人包工头签定的承包合同,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这里应该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农民工的工资由包工头个人负责发放,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核定征收,由包工头承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四、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1、两者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也不构成这种法律关系。


2、用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那么,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享有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建筑企业也必须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这一部分支出,建筑企业必须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农民工进行缴纳。


这里需要注意,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具有一定的限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3、财务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在“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中核算;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中核算。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2015年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上四种形式即为建筑企业常用的用工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法律关系、表现形式、会计核算及相应的个税处理会有明显差异,需要我们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