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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
主讲老师:张晓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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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博弈由来已久,尤其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一方面进行甲供材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减,又要求施工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5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行为根据最新的10%税率执行,下同),那么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乙方--建筑企业,在可用于抵减的进项税额极少的情况下,税负非常之重。


因此,国家陆续出台了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各项政策,以达到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平衡税负的目的。


那么建筑企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呢?本节课程分别为大家讲述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五种情况,这五种情况其实分为4种“可以选择”和1种“必须选择”的情况: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四种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原文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二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建筑企业“可以”(请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料,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等。需要注意的是,“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因此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建筑企业即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什么样的项目才能算是老项目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条是针对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特殊规定,文件描述的非常清晰,这里就不再赘述。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在签署销售合同时,一定要将销售电梯的价款和提供安装服务的价款分开列举,否则无法区分电梯的价款和安装费,只能按照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销售电梯的适用税率17%来计征增值税。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哪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四种材料后没有“等”字,也就是说仅限于这四种材料的情况下。


2、采购数量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上述四种材料,无论建设单位采购了多少,哪怕是一毛钱的东西,则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前提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


以上是建筑企业4种可以选择1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的五种情况。


那么下面我们稍微延伸一下有关简易计税的几个问题:


1、纳税人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由于自身需要想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的话,是否可以再重新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有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再想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必须等满36个月之后才可申请变更。


2、建筑企业一般情况下会同时存在多个建筑项目,那么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3、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怎么处理呢?是认证之后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计入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处理方法都存在,只是从发票流通环节的完整性来讲,认证之后做进项税转出更合理。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入成本的做法也不是不可行,只是因为没有进行发票认证,造成的滞留票需要向税务部门做情况说明。


4、建筑企业简易计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