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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主讲老师:张晓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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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大家好,我是焦点财税的张晓飒,本节课程我们为大家分享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很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会涉及到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在处置时,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一、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进项税处理不一,计算办法也不尽相同。下面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形为大家分析不同的处理方法:


情形一: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购进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号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比如小汽车,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13年37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

由上述几种情况可以看出, 处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缴纳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那就是无论是由于政策原因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在固定资产购入时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只能按照17%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固定资产购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在处置时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