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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的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主讲老师:李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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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的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关于企业平时经营过程中各位股东投资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股东个人从公司借走一笔款项,那对于这笔款项是不是需要缴纳个税呢?


对于此类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既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各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理解不一。那如果说财务人员对其税收政策掌握不清楚,在一定程度也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通过这个小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关于股东的借款在税务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有3位投资者从公司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西安市地税局稽查局2016年8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A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向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西安市政府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遂向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5日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就以上案例来我们来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参照税法文件(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再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的870万借款应视同股息红利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税款由其投资者所取得借款的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处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纳税年度,部分人所理解的是借款时间累计月份达到一年,比如今年3月份的借款是不是到明年的3月份算一个纳税年度?如果这样理解就错了。纳税年度它指的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这样看来,在会计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应最先学习了解并掌握这一税法政策,并对于企业相关人员借款所引发的一系列涉税风险相关问题严控把关。